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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范本:一、儿子的抚养权归我,我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与年*月1日在历下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婚生子***由我...
原告:XXX法定代理人:XXX被告:XXX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拖欠的XXX元,并一次性支剩余年的费,共计XXX元。 2、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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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廖元明、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桂平市第一中学、教师。 被答辩人:黄丽红、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第一中学、干事。 答辩人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变更抚养权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宏兵,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号楼**室。(律师转原告) 代理人:王秀全、郭万华,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丽,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号楼**室。电话: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婚生儿子张千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10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结婚证书号码为:京朝**字第**号,双方自2002年11月起即常住在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号楼**室。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于2007年9月26日起诉至贵院,贵院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确定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发展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小孩毫不避讳,完全不顾对小孩身心的影响,已严重破坏了张千强身心健康,孩子由其抚养势必更加扭曲孩子的道德观念,不利于其全面健康的成长。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他人因不正当关系怀孕,并与2009年9月在北京生下一男婴。在2007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08年12月起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并改变通信方式,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之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张千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张千强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 2009年1月14日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后男孩归谁抚养权,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在孩子哺乳期间,法院会根据孩子的需要将孩子判给女方。如果孩子达到10周岁以上但是未满18周岁,法院将根据子女的自愿选择,只要这一方有扶养能力子女愿意将会判给这一方。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当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就要填写变更抚养权答辩状—— 变更抚养权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被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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