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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回避概念如下: 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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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偏见,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审理。法官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回避:(1)当事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审理。法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礼物,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法官有前款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项规定适用于书记、翻译、鉴定人、检验人。
回避规定中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任职回避是指针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一般遵循两个原则,即以低避高原则和工作需要原则。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的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回避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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