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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有: 1、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违背当事人意愿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 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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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条件是指存在以下情形: 1、有一方是因受到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2、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可撤销的婚姻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构成可撤销婚姻的事由: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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