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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不需要离婚,男女双方可以直接协商解除。因为事实婚姻没有经过合法婚姻登记,所以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人民法...
事实婚姻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的,但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律亦认可双方具有婚姻关系,但在1994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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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可以办理离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事实婚姻不再被法律所认可,因此当事人不可以再请求办理离婚,双方协商解除即可。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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