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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则不属于刑事案件,银行应通过民事诉讼索要。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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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0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立案起诉。此前,公安部经侦局已于2009年率先作出《关于骗取贷款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一致。但是要注意这个解释的可追溯性。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和《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确立了无旧从新,有旧从旧从轻的做法,规定司法解释实施前已完成的案件如果没有错误就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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