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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行为人要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从而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是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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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0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立案起诉。此前,公安部经侦局已于2009年率先作出《关于骗取贷款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一致。但是要注意这个解释的可追溯性。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和《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确立了无旧从新,有旧从旧从轻的做法,规定司法解释实施前已完成的案件如果没有错误就不会改变。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不同于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贷款诈骗罪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二者的客观方面不同。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之后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法定刑量刑幅度是“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贷款诈骗2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法定刑量刑幅度“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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