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因而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
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射幸合同利益的实现具有或然性 射幸合同涉及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即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罗马法学家把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正确地称为“希望”(emptiospei)。即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一个希望。如有奖销售活动,买受人花钱买到一件商品的同时也买回一个获奖的机会,是否中奖则有待于奖券的号码。 (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 与附条件的各类合同不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则需要通过合同条件成就与否决定合同的效力。所以,射幸合同的当事人不得因交易标的物的未出现或者灭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销合同的要求。 (三)射幸合同双方的风险不平衡 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是一种卜测不定的买卖。它要求买者支付价款,即便任何期望均未出现,其买卖民是成立的。射幸合同的风险可能表现为交易人对遭受到的追夺不享有请求救济权,如,所获得物品因权利瑕疵而受到追夺,在正常的买卖中,买者在遭受追夺后可以向卖者提起诉讼,要求卖者给予赔偿,而在射幸合同中买者面对追夺则不享有该权利。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具有射幸性质,还是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射幸合同中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或者说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
附合合同是与商议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 即,不是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而订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 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 我国保险法针对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之弊端,确立了三种规制方法: 1)立法规制。即保险条款订立合同规则: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尤其是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2)司法规制。即不利解释原则:当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3)行政规制。即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 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在法律史上,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有对射幸合同调整的记录,而且在现代各国民法中,也多有对射幸合同进行明文规定的。 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或经济或益智或娱乐的目的,经常会对一些偶然性事件的结果进行押注交易,如打赌、期指买卖、保证等。通常,人们把这种主观上具猜测性和客观上具不确定性的事项称为机会性事项,参与这类事项的活动即为赌博或试运气活动。此类活动一个学理上的名字为射幸。射幸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在词源上,该词与alea(意为死亡)和aleator(意为玩骰子者)有联系。《牛津字典》给“射幸的”下了这样的定义:“取决于死亡的降临;因此,取决于不确定的偶然性。” 民事合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表达。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当然,与一般双务合同相比,这种相互给付有其特殊性:双方的给付并不一定是等价物,是否给付基于偶然事件的结果,当事各方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但这并不影响射幸合同为双务合同的性质。因为,当事人订立双务合同时,他们正在进行允诺的交换,允诺的给付是约定的交换对象,这并不意味着各合同当事人把两个允诺的给付看成具有完全相同的市场价,或者看做同等地有利于自己。订立合同的主要诱因是这样的事实:各当事人对都认为自己所获得的允诺比自己给出的允诺更具价值,即所谓经济学上的边际效用更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