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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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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所得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2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以违法收入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以违法收入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选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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