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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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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第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布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由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 破产财产的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在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之前,应先拨付清算费,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出售和分配所需费用; 二、破产案件诉讼费用; (3)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优先支付清算费后,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是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第四,清算结束。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成后,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 第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登记。
第一,成立清算组。第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第四,清算结束。第五,注销登记。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成立清算组; 2、清算债权、债务和财产,制定清算计划; 三、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计划; 4、实施清算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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