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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2021-11-11
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第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布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由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 破产财产的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在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之前,应先拨付清算费,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出售和分配所需费用; 二、破产案件诉讼费用; (3)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优先支付清算费后,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是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第四,清算结束。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成后,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 第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登记。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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