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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与商标是极易混淆的一对概念,一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产品进行商标注册后就成了品牌。事实上,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两个概念可等同替代,...
在贴牌生产中,经常需要在产品上加贴定作方要求贴附的商标,因此,在加工过程中的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许可范围在这种关系之下,定作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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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家对名牌(或称商标)的权威认定有“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两种方式,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而言,“中国名牌产品”必须具有市场知名度高的商标,同样,驰名商标的载体——产品必须是质量过硬、具有竞争优势。
“定牌加工”属于以委托加工形式出现的一种劳务合同关系。所谓“定牌方”即委托方,通常是自己无生产能力的从事对外贸易的国内外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被许可人;而“加工方”则是为委托方提供劳务的生产企业,相当于委托方的一个生产车间。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加工方只有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合同(契约)规定生产任务的义务,而无权以自己的名义销售这些委托加工的产品。因此,双方只要在“定牌加工”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即可,不需要签订专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属于商标权人将自己的部分商标权——即使用权,在一定的期限内许可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得收益的一种许可贸易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许可人一定是商标权人,被许可方可以是生产型企业,也可以是贸易型企业。商标使用许可,可以分为一般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独占使用许可,许可双方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因此,必须依法签订正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对该商标所享有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并将所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按规定向商标局备案和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从双方的定义方面来区别: 1、授权商标使用:商标授权又称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金同时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 《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权是企业对注册商标享有的财产权,但要使注册商标成为一项工业产权,为企业创造现实或可得的利益,则必须通过使用。商标的使用首先是指商标直接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而行销于市。此外,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同样构成使用。 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运用得当,可使企业获益多多。对此,企业应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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