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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8)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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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后,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三次以上的一般盗窃,因此对多次一般盗窃的累计处罚毫无疑问。但需要注意的是,多次盗窃的定罪是基于多次盗窃,而不是因为累计金额达到大金额的标准,累计金额被视为量刑情节。对于累计盗窃金额,一般来说,盗窃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起诉,随后的盗窃金额应当一起累计。
(1)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其一,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其二,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2)但同时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部分对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出了一个总的“量”的标准,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如果扒窃数额很小,在具体认定的时候也会参考其他具体的细节来认定,且不同法官眼里对于“扒窃”的认定、甚至对数额很小的认定也有差别,这都对最后的判决有影响。 (3)扒窃数额虽小,但是如果扒窃的对象为外国人、港奥台同胞、老弱病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等,则不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必须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多次盗窃不是以金额的多少来定罪的,而是以两年内是否盗窃三次以上,达到三次以上就构成了盗窃罪,盗窃的数额只影响量刑。 所以,多次盗窃虽然数额很小依然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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