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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构成盗窃罪是否有数额限制

2022-08-17
(1)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其一,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其二,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2)但同时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部分对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出了一个总的“量”的标准,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如果扒窃数额很小,在具体认定的时候也会参考其他具体的细节来认定,且不同法官眼里对于“扒窃”的认定、甚至对数额很小的认定也有差别,这都对最后的判决有影响。 (3)扒窃数额虽小,但是如果扒窃的对象为外国人、港奥台同胞、老弱病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等,则不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必须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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