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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市环保主管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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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检查井盖,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落实安全措施。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分别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中控系统和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二)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三)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四)污水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无法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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