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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对于高利贷的定义,我国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规定了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四倍利率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也没有明确说什么就是高利贷。其实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类,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用一句俗语“欠债还钱”完全就能概括。至于社会上说到高利贷,一般涉及到暴力追债,黑社等性质会,属于刑事犯罪,该类型借贷因涉嫌刑事违法,借贷的钱属于法律定义上的“赃款”,按规定应收归国家,如警方已立案调查,借款人就不用还给放贷人,至于借的钱该如何处理,办案民警会具体告诉当事人的。
关于校园高利贷暴力催收的内容可以参考下;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合法不合理。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单方延长借贷期限的,无效,你可以按照原约定的期限执行。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特别提醒:如果对方以违法放贷为业,或者吸收客户资金后放贷给你,则你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你只偿还本金和本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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