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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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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包括不可以因为自己的身份而获取不该获得的利益,不可以利用职权来收受贿赂。或者是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也不可以随意的处分公司所占有,所有的财产,这些行为不仅是高管的义务,也是法律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五年以上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3)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三年以上;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因非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以上; (五)个人所承担的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忠诚、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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