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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将有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告知市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协会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的查询,应当及时予以答...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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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的理事会由消费者代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指派的代表等组成。市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工作机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向经营者提出改进、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措施的意见、建议;(二)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三)定期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提请法定机构鉴定,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五)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测定;(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八)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九)其他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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