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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公司债务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分公司债务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
需要承担。分公司债务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分公司债务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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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公司需要承担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总公司的债务若要承担,应由分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分公司偿还,但分公司的债务需要由总公司承担。 由于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法人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债务属于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自己的债务,仍需由总公司承担;对于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没有资格承担,所以总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分公司偿还。
需要。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清除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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