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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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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这属于竞业禁止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的范围、期限作出了规定; 2.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合同还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如同合同未约定的,而你在解除合同后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支付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仔细阅读了你的问题,查阅法律并结合我的经验,回复如下: 1、你所说有问题是应该缴税而未缴,税务机关未发现,可不缴让退回。而实际上你所面临的是,经济补偿金本身是不用交税的。当初公司是编造的名目少支付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第1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公司属于变相少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足额支付的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但是经济补偿金未足额支付发生在2004年,距今有14年之久,而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你们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诉讼时效也只有3年。建议协商处理或向所在地政府反映,诉讼不是很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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