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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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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新三板优先股的条件有: 一、合法规范经营; 二是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优先股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同等条款优先股累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表决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发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上市公众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公司普通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人数少于二百人的除外。
优先股权益包含: (1)优先分配权。在公司分配利润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但是享受固定金额的股利,即优先股的股利是相对固定的。 (2)优先求偿权。若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注:当公司决定连续几年不分配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可以进入股东大会来表达他们的意见,保护他们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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