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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怀孕的,也能够享相关待遇,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
怀孕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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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1.《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3.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民办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以及《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仲裁解决。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不论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私有企业,女职工依法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减、降低女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除此之外,女职工还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违法上述法律法规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附: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条文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 第二十九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二十天。职工休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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