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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时间应该如何认定?如果合同约定明确了交房的方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未明确交房的方式,应当以“交钥匙”的时间点认定开发商交房。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延期交房时间的认定 延期交房是指,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而推迟交房的行为。 解决延期交房时间问题,首先就是交房时间的认定,它关系到延期交房从何时计算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因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大量纠纷。 出卖人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买受人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 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仅是交付房屋的占有,而且还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 对此《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房屋占有,还应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出卖人就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合同约定明确了交房的方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未明确交房的方式,应当以“交钥匙”的时间点认定开发商交房。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因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大量纠纷。出卖人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买受人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仅是交付房屋的占有,而且还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房屋占有,还应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出卖人就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合同约定明确了交房的方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未明确交房的方式,应当以交钥匙的时间点认定开发商交房。
发生延期交房的情况时,首先要解决的是违约金数额的计算问题。通常我们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所以在条款上一般都有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因此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如果您的合同上没有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参考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向开发商主张。那么就如何维权问题,我建议先发出催告函对开发商进行催告,要求其自动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方式如果没有效果,再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诉讼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通常就是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其证据比较简单,主要是合同书,验收入住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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