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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机动车登记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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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材料: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3、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 4、机动车来历证明,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拔证明; 5、机动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黑龙江省交警总队规定暂不执行此项);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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