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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六)、(七)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移交档案的,由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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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公民持合法身份证明,可以利用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和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限制利用范围的规定,并经档案保管单位同意,必要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前通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事前备案,并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参观、访问的;(二)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和举办重要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三)实施列入市、县(市)、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普查项目及财政投资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四)举办或者承办在市、县(市)、区内具有重大影响活动的;(五)其他应当实行档案事前备案的活动或者项目。
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档案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并实行实体档案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做到实体档案与电子档案一并移交,确保档案信息的规范、有效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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