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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参照以下的辩护词格式来写的。 尊敬的审判长: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
辩护词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才可以确定。 建议直接委托专业律师辩护,这样才可以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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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辩护词要依据案情来写,不同的盗窃案件,辩护词怎么写对判决的结果变得尤为重要。盗窃他人财物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如果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可能会加重处罚。对于此种行为,即使受害者不提起诉讼,也会被提起公诉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上诉人*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依法多次会见了上诉人*某,认真研究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有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法庭参考采纳: 我们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严某盗窃罪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本案定性错误。 (一段事实称述) 综上,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我们认为,现有定案证据明显不足,直接证据系孤证且自相矛盾,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间接证据亦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矛盾,无法一一对应,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请求法庭依法改判上诉人严某无罪。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该《解释》使用的是“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并非是应当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并不是一律都应当加重处罚,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只有当累犯的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且没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时,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如果累犯盗窃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离数额较大的上限额还相差较大时,则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上海法院量刑指南》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时,应当遵守必要的限度,如犯盗窃罪,同时具有累犯等情节,依法需升格至上一个法定刑幅度量刑的,应当遵守两个限制性条件,其中的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基础危害行为所对应的刑罚量应当接近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否则,一般只能在本幅度内从重处罚”。你可以根据上信息,根据犯罪者的相关信息去写多次盗窃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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