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向经营者提出改进、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措施的意见、建...
市消费者协会应当针对本市消费投诉的处理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经营者对其售出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的义务,承担修理义务的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但低值易耗商品除外。商品房、汽车等商品,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行业规则或者合同约定承担商品的更换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重作、退货、退款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予重作、退货、退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不合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二)经营者采取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三)商品在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修理或者不具备修理能力又不委托他人修理的;(四)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退货、退款的;(五)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六)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的;(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退款的其他情形。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退款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国家未规定或者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承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退款义务期限的,经营者自接到消费者向其提出履行义务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作出答复,或者自接到处理消费争议的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要求其履行义务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作出答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86人已浏览
331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3,5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