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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2.虚拟增资降低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的,增资行为无效,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3.增资扩股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应属于民事纠纷,因为它涉及民事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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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纠纷是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因股权转让交易发生的纠纷,比如股权交割、股权转让款支付等等,以股权转让合同为最为基本的法律文件。 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可能是股东的人与公司现有股东、公司之间的纠纷,在于确认原告是否为公司股东。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看原告有什么凭据证明其具有股东资格,主要有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出资证明、股权代持协议、分红的资料、参与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等等。
牵扯到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的确认,事情往往比较复杂,因不了解具体案情,无法评说。参照《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规定,实际出资人符合取得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之规定,应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这个实质要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你先上诉。败诉有多种原因。
1、根据您的陈述,二审中案件终止审理的理由是你们不是股东。你们是否具备股东身份是一个事实问题。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3、因此,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你们不具有股东身份,应当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对于此问题,你们可以提请主审法官所在审判庭的审判长解决,也可向该院院长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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