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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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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火山活动预测预报工作的管理,完善会商机制。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火山活动有关的异常现象,可以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及时组织分析论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未执行抗震设防要求规定和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迟报、谎报、瞒报震情、灾情信息的;(四)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挥,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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