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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
监狱保外就医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60岁以上,体力衰竭多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对于需要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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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外就医:①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②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病,长期治疗无效。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良好,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③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④60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对于需要在保险之外进行医疗残疾鉴定的犯罪分子,所在分监区将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集体讨论提出,报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监察室派出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组,进行前期调查,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事执行科应当提交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出具《罪犯保外医疗残疾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
保外就医流程如下:1、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二、病残鉴定由监狱派人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相关科室的医生成立3人以上的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并在鉴定文件上签字盖章。三、报保外就医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及时回复。保外就医罪犯必须有担保人。4、监狱接到罪犯批准的保外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在办理监狱手续前,应向监狱支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三)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有前款第二项规定,可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或看守所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狱法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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