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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再续签; 2、员工主动辞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进行协商实现离职。主动辞职不可以得到补偿,劳动...
辞职的具体类型如下:1。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续签;2、员工主动辞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协商实现辞职。自愿辞职不能得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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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自请辞职、解雇离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如退休、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失踪或死亡等。 1、自请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2、解雇离职或者自动离职: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被用人单位给予解雇处分的,用人单位应首先知会工会,工会同意解雇处分的,由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公告》,在单位范围内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通知》,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该通知直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员工未经任何离职申请不告而别的情形,类似的还有严重违纪违规应予解雇处分之员工不告而别的、或员工未依照规定时间提出离职申请自行不告而别的,这些员工不告而别时间达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视为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由人事部门知会工会,经工会同意后,发布《员工奖惩公告》,自《员工奖惩公告》生效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催告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员工放弃其所有权利。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3、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因故失踪或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离职交接手续由其部门主管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办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从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定义来看,公司最为直接的划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是否上市,又可以细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从股东中是否包含国有企业,公司可以分为国有公司、民营公司。同时根据股东是否包含外国人,公司可以分为中外合资公司和内资公司。从不同角度,我们可以对于公司进行一个更为细致的划分,实务中因为公司的类型不同,其所适用的法律或有所不同。因此,在考虑与公司进行交易前,应该弄清楚公司的类型,从而有利于进行交易。或在设立公司时,可以根据未来进行的经营业务,考量设立的公司类型。
在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则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其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第二种,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其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第三种,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其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这就是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三种类型和主要手段,如果还有疑问,欢迎与我们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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