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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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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1原因分析:技术部设计和开发人员未能按照设计和开的输入要求,明确输出的内容。原因是技术部有关人员对标识要求了解不清楚。整改措施:对技术部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培训,加深对标准的理解。按照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将设计和开发输入进行总结,汇总,制作设计和开发输出清单。见附件(附上设计和开发输出清单)。2原因分析: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未规定设计和开发每阶段的评审要求和评审人员。整改措施:1)召集技术部对设计和开发计划书进行更改,添加设计和开发每阶段的评审要求,包括参加评审的人员,评审的方式等。2)组织人员对设计和开发输出阶段进行评审,评审设计和开发输出是否符合输入要求。填写设计和开发评审记录表。包括评审的结果、改进的措施、评审人员的签字和日期。
《》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由于查封、扣押的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滥用职权,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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