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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批准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配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农民。2、实地调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征收土地的权利、地类、面积、地面附着物的权利、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3、确认调查结果的调查结果应与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面附着物的所有权者共同确认。4、在通知征地依法批准之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通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配置途径有权申请听证。5、征地方案批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征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6、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其中,征地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发布公告。7、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必须持有土地权利证明书向指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征地补偿登记。8、发布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与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在征地所在地村.集团公告,其中征地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9、征地补偿配置纠纷的协调裁决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配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与征地补偿配置方案有关的征地类.人均耕地面积.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区域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应首先向征地补偿配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三是不构成违约和诈骗。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各自返还财产即可。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 2、开展实地调查 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 3、确认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4、告知听证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5、征地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等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7、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8、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9、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 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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