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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彩票销售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标志的,由烟草、酒类、民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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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恐吓、歧视、体罚、变相体罚、性侵或者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二)张榜公布未成年人考试成绩名次;(三)向未成年人索要或者变相索要礼品和财物;(四)接受未成年人家长馈赠的财物、礼品或者宴请;(五)强迫、变相强迫未成年人购买或者向未成年人推销读物和其他物品;(六)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学校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治安,对校园内及周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报警、急救、举报电话标牌。寄宿制学校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实行值班和巡逻制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旷课、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二)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色情、暴力、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广播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三)携带管制刀具、辱骂他人、打架斗殴、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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