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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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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并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要求经济帮助,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有以下条件: 1、时间。也就是说,这个生活上的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而非离婚后的任何时候所发生的所有困难都适用。 2、经济条件。所谓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可见,生活是否困难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离婚时的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离婚后有没有住处。其财产能维持生活,但离婚后无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有住处但财产不能维持生活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经济帮助的适用做法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力,暂有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活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可以是长期帮助,也可以是短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子女抚养来确定。 2、对于老年人离婚的,一方年老体弱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安排。 3、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经济帮助执行期间,受资助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已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帮助即可终止。 5、离婚后,一方重新起诉要求对方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为保障婚姻关系解除后困难方的生活需要所规定的法律保障措施。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1、离婚时应当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是:一方生活困难或者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 2、具体指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一方必须在离婚时存在经济困难且另一方应当具有经济帮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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