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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财产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别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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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并不当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理由如下: 公证仅能证明夫妻有分割财产协议的法律事实,而不具有充分公示的作用,不能使约定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赋予公证具有公示效力,实质是对第三人课以事先了解的注意义务,必然造成相对人在与夫妻一方交易之前不得不去所有公证机关了解该对夫妻是否有分割财产约定等等,否则日后就会因此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显然,第三人的法律风险被加大,这样既不利于正常交易,也不符合通常情理。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下面是解释。二一年《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对外举债时,债权人不知道其财产约定状况的,无论是否以夫妻个人名义举债,对所欠之债均以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但当第三人明知该对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且以夫妻之一方名义举债,则债务仅为举债之一方,只能要求以该方的财产清偿。法律从整个体系思想去理解,就会发现其公平的体现。竟然你们是夫妻,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第三人自然认为你们没有夫妻财产约定之类的协议。如果第三人已经知道,就不以举债一方全部财产清偿。补充:公证是起证明该证据属实的作用而已。
夫妻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直接参与双方合同法律关系,不知道双方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交付或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另一方不得要求追回财产,但可以要求对方在离婚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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