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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资产一般合法。但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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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 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债务转让后,原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债务转让后,原担保人经原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独立担保的条款屡屡出现在担保合同中,但鉴于独立担保的担保责任过于严厉,目前仅适用于国际商事领域。因此,在一般商事情形下,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仍严格遵循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的逻辑前提。那么,判断民间借贷构成非吸罪或集资诈骗罪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实为判断该两种情形下主合同即“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在民间借贷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情形下,每一次的“民间借贷”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均可以视为一次小型的诈骗犯罪,大量的“民间借贷”结合在一起,形成了“集资诈骗”。因此,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每一次“民间借贷”效力均属无效,对此,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在民间借贷构成非吸罪的情形下,是否每一次的“民间借贷”仍属无效?对此,实践中争议颇大。持有效论观点的人认为,构成非吸罪的单个“民间借贷”并未触犯刑法,也未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且借款人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因为多个民间借贷行为从“量变”到“质变”后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才成立犯罪,故“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同时认为若单个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无效,则担保人必然主张自己免责,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持无效论观点的人认为,借款人一旦成立非吸罪,则组成该犯罪行为的每一个民事行为均应归于无效,否则会出现同一行为在刑事和民事领域上效力认定不一致的矛盾。对此,笔者持无效论观点。从法理上说,刑法作为基本法,效力高于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典。“衡量民商事合同的效力,不能因为民法有自身的体系和规则而完全局限于民法,必须结合刑法来综合衡量。”。非吸罪既已触发刑法,则必然对国家、社会利益构成破坏,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每一次“民间借贷”,均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三、四、五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从逻辑上说,虽然单个的民间借贷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且符合民事领域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但一旦“整体的民间借贷”构成犯罪,则“单个的民间借贷”自应归于无效,否则会出现“整体无效”与“单个有效”的逻辑矛盾;从遏制犯罪角度说,借款人之所以会一步步走向犯罪,与众多出借人趋之若鹜地追求高息借贷有很大关系。否定借贷行为效力的司法导向,会迫使出借人认真考虑借款风险,对遏制非法集资的进一步蔓延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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