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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国家机构。
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XX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增挂牌子(包括撤销增挂的牌子,下同);(二)市人民政府副局级以上派出机构的设置。
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相同或相近的职责,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共同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或确认;协商不一致的,有异议的一方或双方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协调,必要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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