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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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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与诈骗案例 王某欲与李某做生意,为证明自己的资信以取得李某信任,便用捡到的富商丁某的身份证假冒丁某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丁某(实为王某)向李某购买进口VCD一批,货款50万,货到后10日内付清。签约后,李某得知王某是假冒丁某的名义,但鉴于出卖VCD利润很高并且王某出示了30万元的存折并积极筹款的情由,而明确向王某表示不行使合同撤销权。 本例中,王某签订合同时虽然假冒了富商丁某的名义,但其目的是取得李某信任以促成这笔交易而不是非法占有李某财物,故其行为是欺诈而不是诈骗;但是,当李某因故明确表示将不依约履行交货义务时,王某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欺骗行为时,其行为就是诈骗而不是欺诈了。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李某明确向王某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王某因气愤而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积极实施欺骗行为诱使李某交付VCD,则王某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如果李某因为担心王某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王某提供适当担保,王某因气愤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向李某提供了一份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使李某交付VCD,则王某同样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在前者,因对方明示毁约,对方交付财产并不是基于合同履行义务,而是因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人则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欺骗行为取得对方财产的,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犯罪构造,对方明示毁约并不能阻却行为人诈骗犯罪之构成,尽管行为人仍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在后者,对方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在行为人提供担保之后,对方又按合同履行其交货义务,从表面上看,对方交货是依合同履行义务,行为人取得对方财物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享受合同权利,似乎不符合诈骗犯罪的特征,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违约行为,但是,从实质上,对方交付财物的直接原因是行为人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对方因此而陷入了错误认识,否则,对方完全可能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履行交货义务,行为人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欺骗行为而依合同取得对方财产的,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构造,不能因合同仍然有效(在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而阻却行为人诈骗犯罪的成立。 接上例,假如王某在签订合同时用的是真实姓名,也未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则由于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采取欺骗手段,在通常情形下,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王某在收到李某给付的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因其收受李某给付的财物是依合法有效的合同享受权利,能依法取得对所收货物的所有权,故仅产生违约责任,不构成犯罪;如果王某是在李某给付财物之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积极实施欺骗行为诱使李某给付财物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12月20日消息,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电信诈骗同时该《意见》明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意见》进一步明确,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你表弟只需要将钱在规定的时间内还上就会撤销诉讼的,不会因为合同诈骗犯罪而判刑的,请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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