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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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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期限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下称“一书”)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并就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以下政策要点需要纳税人准确把握:一是延长了三票一书的抵扣期限。《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在一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此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二是强调了对三票一书抵扣超时的税务处理。 《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以后开具三票一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在已明确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期限已延长至180日的前提下,《通知》进一步强调,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期限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申报等抵扣事宜,则相应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而应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所造成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增加将由企业自行负担。三是再次明确了对部分抵扣凭证丢失的处理方法。《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丢失一书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将一书电子数据审核并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抵扣。
一、只要发生了纳税义务了,就需要交纳增值税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一般都是指货物发出之后(税务机关基本靠这个认定),货物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收货方了(会计层面确认收入)。像你举的这个例子,A企业是销售方,开发票形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B企业是购货方,收到发票认证后,形成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无论A还是B企业,当期是否缴纳增值税,根据公式: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来确定。二、B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认证期间为自开票之日起180天之内,如果他不进行认证抵扣,这张发票的进项税额就不能进入抵扣环节了,也就是他的货物成本为价税合计数,如果抵扣了,只有不含税价。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销售状况,进行税收筹划,比如,本月需要开出的发票比较多,那么就尽可能让本月的进项税额也随之增加,合理避税。一般,跨年了一般就不行了,税务检查的比较严,可以在销售时就与客户商量开票时间。是否抵扣可以到税务局进行查询,最简单的方法,你拿着抵扣联如果去第二次,他们肯定说抵过了。
第一、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种,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三、车辆购置税不存在认证问题,计入机动车入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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