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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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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厅禁止自带酒水、食物涉及到了法律问题。餐厅的禁止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3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3、餐厅禁止自带酒水等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餐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顾客到餐馆或饭店就餐时可以自带酒水。商家制定的禁带酒水格式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是无效的。
1.饭店不让自带酒水可以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去投诉。 2.“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3.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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