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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要撤销案件,因为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
检察院可以不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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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可以。《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起诉包含特别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前述属于法定不起诉,另外,检察院还有酌定不起诉,比如:犯罪情节轻微、免除刑罚的。①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③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④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⑦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⑧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⑨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又有立功表现的。对于这些情形,必须以犯罪情节轻微为条件。 还有的就是,存疑不起诉(两次退侦证据依然不足)。
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退回的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把案件退回检察院。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的三个原因:1、多为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2、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3、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证据还是不足的,一般会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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