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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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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我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我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把握好以下几点:首先,本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如果只是针对特定人实施,不构成本罪;其次,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是犯罪;最后,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以上就是对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的说明,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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