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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财物罪应该如何审判

2024-11-29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某些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公司财产的新闻。如果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那么,如果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应该如何起诉呢?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侵占案就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之列。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那么,如何提起自诉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 具体的诉讼请求; 4. 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 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 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最后,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 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 缺乏罪证的; 3.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 被告人死亡的; 5.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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