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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采取措施保全到期债权

2025-01-2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已经明确规定。这里所指的到期债权,并没有明确排除已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因此,只要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都应按照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并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在15天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应予中止。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 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 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为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法院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审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法院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法院可以建议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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