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1.转移财产是指采取赠与、抛弃、恶意低价转让等方式藏匿财产,以达到其非法占有不正当财产的行为。 2.对于故意转移资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取款人应当说明资金的用处和流向,不能说明或者开支不合理的,应当从以分割的其他财产中扣除。
本案中,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因双方均同意离婚,故法院准予二人离婚是正确的。同时,对于存款的问题,因本离婚律师代表刘先生在法庭上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罗女士没有相反的证据,因此,法院也认定该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而罗女士以夫妻共同生活花费的名义支取全部存款并销户,并声称在起诉前短短一个月内已基本花费完的说法明显违背常理,且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这种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认定原告存在恶意转移夫妻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47条的规定,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罗女士仅能分得该存款的三分之一,而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原则上的平均分割。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0人已浏览
488人已浏览
543人已浏览
4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