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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内的平等民事主体。上述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均为平等,经协商可以签订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者其上级工会组织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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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包括: 1、因继承而发生的主体变更。出租人死亡,其继承人继承其出租人地位; 2、因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导致出租人发生变更。 3、承租人死亡,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有权成为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合同主体变更适用债权债务变更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若对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合同法还有不明,欢迎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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