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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没有被羁押,但他们的人身自由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取保候审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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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调查、起诉和审理。如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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