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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没有被羁押,但他们的人身自由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取保候审必须...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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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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