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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杀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2023-07-06
一般来说,死亡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由于外来因素所造成的死亡,比如因患病或者意外事故而死亡。被保险人故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即自杀,则不属于这种情况。自杀是由被保险人自己的意志所决定的,而不是由外来因素造成的。同时,保险合同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而被保险人自杀不是不确定的事件,而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如果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有自杀意图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则不排除投保人有以自杀来获取保险金的意图,实际上是一种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因此,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着公平的原则,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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