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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以视力作为评定依据。 还有盲及低视力、周边视野、伪盲鉴定、视力减弱补偿率以及无晶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也可能作为评价依据。 具体可以参考《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实际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那么这就是眼睛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了。
眼睛损伤不同,伤残等级不同,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以测评: 一、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者; 三、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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